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体育健身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未补建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