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的体育健身设施定期向社会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健身设施增加的维护成本和管理费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