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年向社会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三百天。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不需要增加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需要消耗水、电、气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或者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场地、设备、器材的维护、更新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