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定期举办以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会,支持职工体协、农民体协、残疾人体协、少数民族体协、妇女体协、老年人体协等体育协会,以及行业体育协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举办运动会和体育比赛,推动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以体育健身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应当突出参与性、健身性、民族性、趣味性和科学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