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单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