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第三章 监督保障第十九条有效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抄送其主管部门。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提出建议的机关和主管部门予以书面反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