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三)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处理,造成危害后果扩大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