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三)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及时处理,造成危害后果扩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