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