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