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