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