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