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管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着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