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章 农产品经营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标的农产品;(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