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章 农产品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