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对应当火葬的遗体进行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火葬;拒不火葬的,可以强行火葬,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强行火葬时,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