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其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直管重点保护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