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专门用于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其主要来源是:(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政府直管重点保护建筑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三)社会捐赠;(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