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保护的指导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文化、旅游、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保护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