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第二章 重点保护建筑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经确定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应当每年定期发放保护补助费。设区的市、县(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和指导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保养。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类别要求,对重点保护建筑进行修缮、保养。重点保护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修缮补贴。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