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对重点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