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抗震设防、消防、防雷等技术规范,按照确定的场地标高和室内外地坪标高、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施工,不得侵犯四邻住户的合法权益。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多套通用型、标准型住宅图纸供农村居民建房选用。

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