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活动的聚居点。本条例所称村庄规划区,是指村庄建成区和因村庄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