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