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特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