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擅自改变或者拒绝、拖延执行事故处理决定的,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