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对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