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