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