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因科学研究、教学、科学普及或者对古生物化石进行抢救性保护等需要,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