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中,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可以开发为矿山公园,开发费用由矿山公园权益人承担。矿山公园的申报、审批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