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