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