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由省、省辖市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