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章 项目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申请立项的土地治理项目,经实地考察并组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报省辖市、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定,分别编入省、省辖市、开发县土地治理项目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