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达标排放污染物,防止污染环境。

未达到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