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