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责任能力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弄虚作假、逃避污染防治责任的,责令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