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指导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沼气、制造有机复合肥等技术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