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