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