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乡(镇)应当建设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垃圾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处置、运输设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逐步实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市、区)集中处置的模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