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独立的建筑垃圾收集场所,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地面作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施、设备清洗出场车辆,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