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