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七条已废止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