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章 国家机关保护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聘请具备相关资格的社会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帮助,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