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指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协助和参与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的矫治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