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其复学、升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