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对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其复学、升学。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