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九条有效城乡规划中交通、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保、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衔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实施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