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发包矿山、建设项目或者出租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