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